1.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
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,刑法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,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:生效时间、失效时间与溯及既往的效力(溯及力)。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,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,因此,对于行为时不受处罚的行为,不能适用事后刑法定罪量刑;在刑法变更时,对行为时受处罚的行为,不能适用比行为时更重的刑法;对行为时虽被禁止但法律没有规定法定刑的行为,事后不能判处刑罚。
2.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
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实践来看,刑法的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况:
(1)自公布之日起生效,如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、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》第9条规定:本决定自公布之曰起施行。
(2)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,如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。相比之下,后一种情形更有利于公民自己行为的性质与结果。
刑法的失效时间,主要有两种情形:
(1)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者废止,如现行刑法明文规定废止15个单行刑法。
(2)新法的实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。